一家建筑公司以6200万元的工程款中标。5天后,双方按中标通知书内容签订施工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当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由建筑公司垫付业主前期工程款1200万元,并将合同价款由6200万元提高到6500万元,并约定补充协议优先适用。后来,业主以补充协议未备案为由拒绝支付预付款和工程款增加部分。首先,如何认定“黑白合同”。
黑白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投标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合同标的,以不同价格或者不同履行方式签订的两份合同。其中一个已经登记备案,另一个正好相反。其实,“黑合同”是指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但看不见,放不上台面;而“白合同”是指可以放在台面上,但不能实际履行的公开合同,只是为了备案。第二,“黑白合同”法律适用的冲突与协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登记的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登记的中标合同应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因此,中标的施工合同应备案,一旦备案,合同将成为结算工程价款的唯一依据。笔者认为,无一例外地否定“黑合同”的效力是不妥当的。因为在工程实践中,当事人签订的“白色合同”,凡是不反映双方真实意思的,都是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流于形式而非实际履行,不能要求施工内容不变。
上述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严格执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保护承包人利益。但《建筑法》等法律中涉及“黑白合同”效力的相关法律规范,是管理的强制性规范(违规者罚款等),而不是效力的禁止性规范。根据《解释二》的规定,不能笼统地否定“黑合同”的效力。根据民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只要“黑合同”的相关实质性内容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损害不明投标人的利益,变更内容确实是工程建设需要的,等等,“黑合同”中的约定应优先考虑。对于违反行政法行政规范的行为,建议行政处罚不相抵触。第三,预付款合同的效力。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颁布,预付款得到了有效处理。笔者认为,相关行政规范不允许超前支护施工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利益,保证工程质量的底线。但是,如果先期支持无效,将侵害上述应当保护的利益,保护非善意施工方的利益。因此,有效的认定是符合政策和法律精神的。看完有问题吗?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全文95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