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由于肇事者的逃逸导致受害人身亡,则应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此处所说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特指行为人为躲避法律责任的追究而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选择逃跑,结果造成了被害人因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援而最终死亡的情况。
另一方面,如果在交通肇事后,单位的主管领导、机动车辆的所有者、承包商或乘车人指使肇事者进行逃逸,从而使得被害人因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援而死亡,那么这些人将被视为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者,并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肇事处罚新规定哪些情况不算逃逸
判定不为肇事逃逸的特殊情况包括:
1.已经尽力实施了救助行为且在离开前留存了真实可靠的相关信息;
2.关于交通事件的事实细节双方均无异议,离场之后双方进行了自主协商处理,然而其中一方却在后续阶段选择反悔并报警;
3.有确凿证据表明驾驶员在并不知情或无法察觉到交通事故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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