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第三,请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第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哪些情形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
以下情形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签订合同时明显不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义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合同可以撤销的,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订立合同时明显不公平。受损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使对方违反真实意义订立的合同。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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