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的辨认和核实的内容
时间:2023-02-16 19:31:29 2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对证据进行对质和辨认过程中,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一)对书证和物证的质证对书证和物证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当事人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二)对视听资料的质证当事人原则上应向法庭出示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三)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是审查证人证言必要而有效的方式。一般而言,证人均应当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言词询问。我国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必要时,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包括:

(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5)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不过,鉴于特殊情况下,证人出庭作证不可能或不方便,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1)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2)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3)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4)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5)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即使了解案件情况,也不能向法庭作正确的描述和说明,因此不能作为证人。当事人如果对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有怀疑,有权向法院提出审查或鉴定申请。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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