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著作权需要进行转让
时间:2023-08-09 06:40:39 2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什么情况下著作权需要进行转让

著作权需要进行转让的情形是:

1.应当由当事人自愿达成协商,并订立书面转让协议;

2.转让协议因的主要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3.转让协议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备案,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二、出现著作权侵权应该怎样应对

出现著作权侵权应对方式是:权利人可以与侵权人协商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调解、仲裁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十条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著作权侵权赔偿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是什么

著作权的侵权赔偿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中有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n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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