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诉讼中原告撤诉之多种方式及其所需满足的特定条件如下所述:
第一,原告提起撤诉请求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或口头方式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内容明确的正式申请书。此种申请撤诉行为乃是当事人运用自身权限对诉权进行自由决策的具体表现,因此具有明确的意图表达方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实效。
第二,原告申请撤诉的动机必须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方可视为有效。因此,原告申请撤诉亦须以正当、合法为前提条件。正因如此,原告的撤诉申请并非必然导致撤诉的法律效果,而是需要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进行严格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原告撤诉的裁决。
第三,原告申请撤诉必须出自其真实意愿。所谓“出自真实意愿”,意即撤诉申请必须是原告自主、自愿做出的决定,而非被动、无奈的选择。因此,任何人均不得(包括审判人员在内)强制或变相强制原告撤诉,亦不得劝说、诱导原告撤诉。
第四,原告撤诉的申请最晚应当在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之前提出。无论案件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皆应遵循这一规定。如此一来,既可以给予原告充分思考和权衡的时间,谨慎处理撤诉事宜;另一方面又能够避免因原告在宣判之后再度提出撤诉申请,从而损害到受理案件人民法院所作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为判决一经宣告,即使尚未生效,除非经过法定程序,否则不可擅自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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