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部门:派出所
2、审批部门:公安分局、市公安局
3、申报材料:
(1)被投靠人申请
(2)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
(3)投靠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明家庭成员关系、婚姻状况、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的《户籍证明;
(4)投靠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仅限于非农业户口迁入的)
(5)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仅限于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的)
(6)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情况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未婚证明(仅限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及夫妻投靠随迁子女)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审批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
5、办事程序: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批、市局审批
6、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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