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居住证地址变动情况,则须更换居住证。
1.居住证持有者的住址发生变动时,应当于变更事项发生的当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内,携带原有的居住证以及变动后的合法居住场所证明材料,前往新居住地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2.对于各地区县范围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而言,在为居住证地址变动进行变更处理时,需要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上完成对居住地址的更新操作,并且在居住证的"居住地址"栏目下登记更新内容。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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