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个人的户口本户号怎么查询?
公民个人的户口本户号可以直接通过查看户口簿的方式来进行查询。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有效证件,本省户口迁移原则上不再使用《户籍证明》。省外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我省,本人能够出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且公安机关通过人口信息系统能够查询到其信息的,不再要求其出具户籍证明。
(二)公民因特殊原因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本人户籍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予以出具。户籍证明应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本人照片、有效期限等内容,由公安派出所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户籍民警章予以确认,并注明出具日期。户籍证明应根据公民的申请注明使用用途,如“只限户口迁移、购房贷款”等。《户籍证明》的有效期为一个月。
(三)在全国尚未全面取消户口性质之前,公民迁往省外的,公安派出所可应迁移人要求,按照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迁移证上注明其农村或城镇居民户口。
(四)对出国(境)人员,可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等合法有效证件证明其身份。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出具相关的户籍证明。对外方要求提供我国公民血亲关系、婚姻状况等其他身份情况的,可告知其通过我国司法公证部门联系办理。
二、信息查询是什么?
司法机关以及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需由该机关工作人员持本人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到各级公安户政部门查询。需要出具被查询人相关证明的,应由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据实出具。
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工作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需由该单位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应详细说明查询的事由),公安机关可为其提供被查询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址等信息,原则上不提供被查询人家庭其他成员的相关信息。需要批量查询人口信息,需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
现实生活当中对于公民个人的一些信息,我们国家法律明确保护,比如说凭借一些有效身份证件事不能够查询他人的户口信息的,但是可以查询自己的,具体就是到派出所的户籍管理部门来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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