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进行抵押属于无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上述财产为什么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国有土地所有权可以处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由国家依法征用,征用后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集体土地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特殊用途和特殊性质,若允许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随便抵押,将不利于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实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宫、敬老院、福利院等。
公益单位的公益设施是指公益单位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设置的各种社会设施,这种设施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增进社会公共福利,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关系众多人的利益,有关社会稳定,这一类设施不得抵押。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作为抵押的财产应具备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抵押人对其有处分权。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是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不明确;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是指该项财产有两个以上的人主张权利。
在司法实务中主要指以下财产:
(1)继承发生后,遗产尚未分割的财产。此时,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权尚未表态,财产到底归谁所有尚不清晰,遗产不能用来抵押。
(2)有争议的财产。民事主体未就财产的归属问题达成一致,有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正在进行司法裁决或仲裁进行期间,而未有终局的处理决定,财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尚未清楚,此时这类存在争议的财产不能用作抵押。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海关监管的财产,虽然所有权仍然属于财产所有人,但处分权的行使受到了法律的限制,以这类财产设定抵押的,应认定抵押合同无效。但若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则抵押权不受影响。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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