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金养抢劫罪一案
时间:2023-06-11 13:40:28 1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原公诉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明登,又名刘亚日,男,汉族,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出生于陵水黎族自治县长城乡,农民,住长城乡九所村。

监护人刘孝雄,男,汉族,一九五四年出生于陵水黎族自治县长城乡,农民,住长城乡九所村。系刘明登的父亲。

原审被告人李福海,男,汉族,一九七七年八月出生子陵水黎族自治县长城乡,农民,住长城乡长坡村。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因故意伤害到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同时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传唤拒不到案,同年七月九日被逮捕。二000年一月二十七日因病经陵水黎族自沽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在家。

原审被告人符少球,男,汉族,一九七二年七月出生子陵水黎族自治县长城乡,农民,住长城乡长坡村,因故意伤害一案于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四月十六日被逮捕。现羁押子陵水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福海、符少球故意伤害赔偿一案,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1999)陵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福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刘明登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符少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刘明登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刘明登不服,以原判对二被告人量刑过轻及判赔过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对被告人李福海、符少球的刑事部分的判决已经生效。但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由于二被告人及同案人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款项数额多少?其请求赔偿款项中,那几项属依法应予赔偿的?具体每项赔偿多少?原判均未对这些问题逐项查清说明,对原审判决二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各3000元的数额笼统,这一损失是那一款项的损失不清。原审对被害人刘明登被伤害的住院设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继续治疗费均未考虑判赔,显属不当。对共同伤害被害人刘明登的同案人应判负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9)陵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对被告人李福海、符少球赔偿刘明登各人民币三千元的判决。

二、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发回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谢春雷

代理审判员伍中宽

代理审判员吕志飞

二000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唐涛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新时间:2024-01-11 14:30:08
查看有期徒刑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有期徒刑 最新知识
针对冼金养抢劫罪一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冼金养抢劫罪一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