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什么单位可以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二、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多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以上规定,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7天。公安机关对你弟弟的拘留期限要看你弟弟的具体情节而定。
三、公安机关的职权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行使的是侦查权,是最主要的侦查机关,除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外,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职权有:
(1)立案权。对于属自己管辖的案件,在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有权决定立案。
(2)侦查权。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有权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有权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组织鉴定、辨认和侦查实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实施通缉,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权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对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权执行逮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有权作出侦查终结的决定。此外,在特别程序中公安机关还具有一些职权。比如,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审查刑事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制作没收财产意见书、强制医疗意见书,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3)执行权。包括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的罪犯的执行。此外,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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