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是否包含在分摊面积内?选择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方式时,被拆迁房屋分摊面积较大的,应当将分摊面积纳入房屋价值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与被征收人交换产权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区域内交换房屋产权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原房屋重建区域或附近区域。《房地产测量规范》规定了分摊分摊面积的原则和方法。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原则是:双方对分割文件或协议有合法权利的,按分割文件或协议计算分摊;双方对分割文件或协议没有权利的,按分割文件或协议计算分摊,按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公共建筑面积的分配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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