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新来同事贾某使用假身份工作,向同事石某请求帮其分期付款买一部手机,石某欣然同意。随后,贾某利用石某的身份信息贷款9000元购买手机一部,当天下午贾某消失隐匿,拒不还钱,石某方知受骗随即报案,只能自己先行向银行偿还借款。之后,法院认定贾某构成诈骗罪。
本案属于诈骗。在经济活跃,交易方式多样化的今天,类似这种三角诈骗的方式很多,其中以帮人分期买车受害者居多。首先看当事人的各自地位:行为人贾某是诈骗实行为施者,为了不法获利使用虚假身份,而石某受骗替贾某支付钱款,从而使贾某得到利益。这样一个诈骗行为即完成。从贾某客观行为上看,使用虚假身份及隐匿逃跑行为,其一开始就已经具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目的,这与普通民事欠债逃债有本质区别,也是本案罪与非罪的关键点,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因此,贾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解除分期付款诈骗:
犯罪分子通过专门渠道购买购物网站的买家信息,再冒充购物网站的工作人员,声称“由于银行系统错误原因,买家一次性付款变成了分期付款,每个月都得支付相同费用”,之后再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诱骗受害人到ATM机前办理解除分期付款手续,实则实施资金转账。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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