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中一般约定如由于一方违约或双方协议解除居间合同,则应赔偿中介受到的损失即佣金的损失,一般以房屋总价2%来计算。实务中有不少案例是由此引起。但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到以下因素:
1、解除《居间合同》的原因是什么。
2、中介是否存在过错。
3、中介是否完成了全部的合同义务。
4.一般而言,如中介不存在明显过错,法院会考虑到中介确已提供相应服务,但又并未完成全部义务,因此会酌情判决支持部分佣金,而不致于按居间合同所约定的房屋总价2%来判决。
一、房屋买卖中介费什么时候付
实际上,在购房买卖中,买房时需要几时支付中介费,将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协商约定。
并且,一般情况中,中介费会在中介公司签完居间合同的时候收取,因为中介已经完成了居间服务,促成了这一笔交易,就有权收取中介费。不过,为保证买方的利益,一般在签完合同时付一半中介费,过户当天再付另一半中介费。
因此,在二手房买卖中,买方最好在确保能拿到房屋所有权时才能支付全部中介费,否则的话,有些不法中介可能会利用购房者的急切心理和知识缺乏,把房子一房多卖,骗取“订金”或卷款逃跑。
当然,如果发现遭到不法中介欺诈,建议可以及时去当地工商部门投诉,若是中介欺诈属于变相的诈骗的,因为诈骗到一定数额的话会被认定为诈骗罪,因此,建议也可以在必要时积极报警处理。
二、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中介费是否还要给
只要居间人完成居间服务,促成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就已完成了居间义务,当事人应当支付居间报酬。理由如下:
中介机构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在居间人的介绍下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并向居间人支付报酬。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居间人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通过媒介服务促成合同订立的,居间人有权按照约定请求合同当事人支付居间报酬。居间报酬的支付是以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条件。合同是否已经履行不影响居间报酬的支付。居间合同与因居间行为而促成的合同属于两个独立的合同。居间行为所介绍的当事人之间合同一经成立,居间人的作用即结束,因此,不能要求合同履行作为支付居间报酬的条件。
因此,现实中要是房屋中介公司已经促成买卖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居间行为已经完成的情况下,即使买卖双方最终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仍然需要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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