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赔偿对方应否支付车辆折旧费
时间:2023-08-11 01:05:56 2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追尾赔偿对方应否支付车辆折旧费

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后,一方车辆受损,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车辆折旧费需要根据受损程度来确定,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主张车辆折旧费。车辆折旧费通常按资产原来成本的固定百分比来计算,该金额须定期记入支出账内或从总收入中扣除,以弥补该资产的贬值。

新车被追尾的:新车被追尾,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车辆折旧费。需要走专门的司法途径,先起诉,再由法院组织评估贬损程度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车辆折旧费的赔偿。

车辆折旧费是车辆投资回收的财务表现形式,它是每年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更新车辆,以维持运输再生产。车辆折旧费不能反映国民经济对运输车辆的投入,能有效反映车辆折旧的经济价格的是车辆的资金回收费用。车辆折旧费的调整方法是以车辆的资金回收费用(在社会折现率条件下)替代车辆的财务折旧费。车辆资金回收费用等于汽车经济价格(扣除购置附加费)乘以年资金回收系数,再除以平均单车年运输周转量。

二、交通事故责任有哪些分类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1.全部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担事故的责任。

2.同等责任。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相当的,双方负同等责任。

3.主次责任。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4.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5.推定责任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的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原则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原则包括:

1.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2.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3.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4.安全原则

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

5.结果责任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负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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