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情形有:
1、提起诉讼;
2、申请仲裁;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破产;
5、申报破产债权;
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7、申请强制执行;
8、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告知参加诉讼。
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届满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主要有三种:一是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是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是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主要有四种:一是不可抗力;二是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是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是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为20年。如果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人已经履行的就不能以诉讼时间届满进行抗辩,也不能要求权利人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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