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房地产开发中出现了一种新的合同形式——黑白合同。尤其是在工程招投标中,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既有合法的备案合同,又另行签有私下协议。在签黑白合同的时候双方心照不宣,可一旦有了分歧,就会争得面红耳赤,最终闹上公堂——
近日,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北城信用社与咸宁建筑公司经招标投标程序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另行订立的工程价款由招标中标的定价下浮16%的承诺和补充协议中的该项约定,背离了1998年12月3日按中标价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21条的规定,工程价款由招标中标的定价下浮16%的承诺和补充协议中的该项约定无效。
为压价另签协议
黑白合同藏纷争
1998年12月3日,湖北省咸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原咸宁地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咸宁建筑公司)通过工程招投标,和枣阳市北城信用社签订承建综合楼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价款为95.2万余元;还约定,该工程验收合格后,如达到襄樊优良等级工程,按工程总价款的1.5%奖给咸宁建筑公司。否则,按工程总价款的1.5%惩罚该公司。该合同签订后,经枣阳市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查后备案。
1998年12月19日,咸宁建筑公司枣阳经理部又与北城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工程价款由招标中标的定价下浮16%,以补充协议价格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咸宁建筑公司知道该补充协议后,及时向北城信用社,枣阳市华罡监理公司和枣阳市造价管理站提出异议,要求终止履行该补充协议,按中标备案的合同履行,北城信用社未予答复。1999年1月15日,北城信用社综合楼开工建设。期间,北城信用社支付工程款71万元。1999年12月30日,该工程全部竣工后交付使用,同时,该工程经验收评定为襄樊优良等级工程。2000年7月,双方在工程最后决算时,对依据已备案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款进行决算,还是采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确定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产生争议,致工程款迟迟未能决算。2005年4月30日,咸宁建筑公司向枣阳法院提起诉讼。
恶性竞争竞相压价
实质性变更不合法
咸宁建筑公司认为,已备案的合同是经公开招投标,中标后又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的,且依法备案,这份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也是双方决算的唯一根据。
北城信用社则辩称,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本单位已按补充协议的约定付清了工程款,付款时原告已接受,当时并未提及利息问题,如算利息只能计算未付工程款利息。另外,原告承建的工程未达到襄樊市优良工程奖条件,不应支付优良工程奖。关于劳动保险费,在招标标底和合同中均未约定,也不应支付。
枣阳市法院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而双方后来又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对原已备案的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并将备案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了较大的变动,该协议与已备案的合同相比,已作了实质性变更。该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补充协议应属无效。
2005年12月27日,枣阳法院一审判决北城信用社支付咸宁建筑公司下余工程款11.3万余元、劳动保险费2.4万余元、优良工程奖1.2万余元、前期投入费用6722.38元、逾期付款利息6.5万余元,合计22.3万余元。
北城信用社不服一审判决,向襄樊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襄樊中院经过认真细致地审理后,做出了以上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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