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是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内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就应当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呢不予立案,并且要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的话,呢可以申请复议。从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得出来,刑事立案有两个前提,
第一、要有犯罪事实发生。
第二,犯罪事实发生之后,要有相应的责任人,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才能予以刑事立案。
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呢而没有立案侦查,或者是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在公安机关的,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之后,人民检察院予以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则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这个时候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通知之后,应当予以刑事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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