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股权纠纷中确认股东资格
时间:2023-05-07 21:00:32 4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争股权现象比较普遍,尤其是在盈利能力较强的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长期以来,股东身份的真假必然阻碍公司的正常经营,增加股东的行权成本,挫伤投资积极性。面对形形色色的证据,裁判不能一下子掌握,而应将股东资格证据分为三个不同层次:来源证据、效力证据和对抗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八种类型。股东资格证明不仅限于证明文件,而且不仅仅限于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

股权保护水平是检验一个国家企业法治是否成熟、公平的试金石。股权保护的首要前提是确认股东资格,明确谁是公司的股东。近年来,在我国,尤其是盈利能力较强的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争夺现象较为普遍。长期以来,股东身份混乱,势必阻碍公司的正常经营,增加股东的行权成本,挫伤投资积极性。因此,如何认定股东资格具有重要意义。目前,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种类繁多,包括实际出资证明、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工商登记等。

面对形形色色的证据,裁判不能一下子掌握,而应将股东资格证据分为三个不同层次:来源证据、效力证据和对抗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包括八类: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因此,股东资格证明不仅限于证明文件,而且不仅仅限于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信息。2。原始证据是基本证据。原始证据又称基本证据,是证明股东股权取得基本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由于股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连续取得,其来源证据应分为股东原始取得证据和股东连续取得证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也采用了这种二分法。股东原始取得股权的来源证据,是指股东依靠自己的投资行为取得股权的证据。既包括初始股东在设立公司时认缴和(或)实缴出资的证据,也包括新股东在增资扩股时认缴和(或)实缴出资的证据。原始证据不仅包括“出资证明书”等书面证据,还包括能够证明股东认缴和(或)实缴出资的各种证据,如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认缴出资的约定,公司设立协议、股东协议、增资扩股协议,以及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后公司出具的收据和股权证汇入公司银行账户后银行出具的汇款收据等各种相关凭证。为方便原股东确定和保全证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出资证明书制度。股东成功取得股权的证据,是指股东成功取得他人股权的证据。包括股权转让合同、赠与合同、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离婚判决或调解、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国有股权转让决定书等,以便于后继股东确定和保全证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取得股权的新股东应当出具出资证明书。

源证与其他证据的关系是源与流、因与果、源与端、根与枝的关系。未列入股东名册但持有原始证据的当事人,可以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和地位。股权的本质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衡平法具有请求权和相对权的色彩。因此,法律有理由假定公司知道其股东是谁。基于这一法律逻辑,《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公司应为被告,与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应为第三方参与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确认股东资格的意思表示不仅体现在股东名册上,而且广泛体现在股东名册上股东大会通知和股东分红通知。即使公司没有备存股东名册,如果公司多次向某人派发股利,多次发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多次通知某人出席股东大会,也应理解为公司对其认可的意思表示作为股东。

公司的法律义务是协助股东保存股东名册,并应股东要求更改股东名册。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一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炮制所谓的“股东能力测试”,任意给新股东制造困难,这是一场闹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取得股权的,公司不出具出资证明书,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记入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要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有保存股东名册的义务。

在实践中,有些公司根本没有股东名册,即使它不规范。此时,任何股东均有权根据原始证据要求公司编制或变更股东名册。公司未设置股东名册,不妨碍股东资格的确认和股权的行使。如果公司无故拒绝,股东有权采取行动。反证据(公开信息)主要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章程等登记文件。《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实践中,股权受让人在股东名册上登记,但未办理公司登记机关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公司到公司登记机关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拒不申请变更登记的,投资者或者受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履行变更登记申请义务。与来源证据和推定证据相比,推定证据具有更高的透明度和独特的公示公信效果。首先,善意第三人有权依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信息。其次,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可以对抗不诚信的第三人。第三,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信息便于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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