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的提取和存款是指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或其自身利益,并将债务标的物或担保物交给存款机构进行寄托和保管的活动。条件满足时,存款机构应当将存款交付给债权人。一般来说,存款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债务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可以向法定存款机构申请债务标的,视为履行债务;另一类: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后,买方按照协议向存款机构提交价格,卖方发货。当协议约定的条件达成时,如果买方验货合格,卖方可以向存款机构申请资金,实现买卖合同的完全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提取的有效标的物提取后,债权人应当承担损坏、损失的风险。在提款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债权人用由债权人承担。
民法典的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是什么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五条【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时的处理】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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