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明规定,如对无证驾驶行为无法给予拘留处罚。
依照该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针对无证驾驶之违法行径,应附加实施十五天以下拘留等追加处罚。
因而,各地交警部门在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裁量时,需充分考虑违法者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
此外,需要注解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晰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获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或因其他原因临时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期间,仍从事机动车驾驶活动的,将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严厉处罚;
具体罚款金额为200元至2000元之间,且可选择性附加处以十五天以下拘役刑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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