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作品可能会既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又享有专利权,如绘画、书法、摄影、影视、图形等作品。目前解决上述作品关于著作权与外观专利权的冲突,可以采取“一次卖绝”方法,即上述作品用于工业外观设计时,著作权人必须将在该作品上使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给生产者。按照这种方法,绘画、摄影、影视、图形、书法等作品首次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适用著作权法;在同类产品上再次使用该作品的,转为专利法调整。上述“一次卖绝”的方法有以下特征:
1)生产者首次将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在产品上使用时,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作品的著作权人必须将在同类产品使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卖绝;
3)“一次卖绝”后,该产品只适用专利法;
4)该作品在不同种类产品的上使用的权利,仍属于著作权人。
软件著作权与专利权区别是什么
软件著作权与专利权区别是权利内容和法律依据是有所不同的。著作权可以使你在别人对软件盗版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别人盗版。然而对于竞争对手来讲,一样也是软件开发者,可以研究拥有的软件,理解思路,按照思路完全可以编出相同效果的软件,而且也不会侵犯著作权。这个时候,软件中最核心的东西,即软件的构思,著作权是无法保护到的。
而软件专利则不同,其是以技术方案的形式申请的,就是软件流程图的内容。授权后,保护的是软件的构思,他人采用该构思,就可能构成侵权。因此软件专利的保护力度比软件著作权要大的多,能保护软件最核心的东西。
另外,二者所采用的法律依据也不一样。
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依据是著作权法律规范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的专利权保护依据专利法律规章。
当然了,不是说软件专利保护力度大,就采取软件专利保护,其也有其自身的缺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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