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监护人监护权丧失的情形
时间:2023-06-25 00:31:17 16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法定监护人监护权丧失的情形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孩子,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

(二)将孩子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孩子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6个月以上,导致孩子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孩子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孩子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3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孩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孩子合法权益行为的。

二、法定监护人证明哪里开

监护人证明应该到该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开。或者也可以直接让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加盖章。也就是说,在判断和证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身份时,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才有法律效力,村委会并不具备核查未成年人监护人身份的条件。

三、法定监护人包括哪些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一)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

1、未成年人的父母;

2、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3、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担任监护人的顺序依血缘关系和组织关系的远近而确定,顺序在前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四种:

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2、其他近亲属如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3、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

4、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当地的民政部门。确定监护人也依上列顺序进行。担任法定监护人应监护能力。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主要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综上所述,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应该在日常生活中教育监护其行为。如果父母或者他人将孩子遗弃,则是没有履行到监护义务,这样,孩子可以到法院申诉,要求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法院受理后可以指派街道办或者村委会等社会团体当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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