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被打死是否有罪,要看具体情况。具体是:
(1)若小偷被发现后的行为,会威胁到屋主的生命健康权,屋主出于自卫需要措手打死小偷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若小偷被发现后的行为,不可能会对屋主的生命健康权构成威胁,屋主仍打死小偷的,则属于防卫过当,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
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对象条件;
4、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
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
入室盗窃案件的特点
1、犯罪分子选择的作案时间具有规律性。
对于居民住宅,大部分的入室盗窃案件多发生在夜间,主要集中在凌晨1点至4点之间,在这一时段的案发数占到总案发数的60%以上;犯罪分子趁居民熟睡之机,利用熟练的攀爬技术,从窗户或阳台进入室内进行盗窃。而发生在白天的案件,犯罪分子一般则选择在早上8-11时、下午的15-17时和傍晚18—20时进行盗窃。因为在此时间内,大部分的住户上班、上学或在外面吃饭,正好是盗窃分子有利的作案时机。对于机关、办公室等工作地点,一般选择在下班以后,即午休和夜间无人值班或值守不严时入室盗窃;但有的犯罪分子却大多选择在快下班时间进行盗窃,如犯罪分子徐某多在白天快班时间进入单位、办公室进行盗窃,因为在这一时段虽没人下班,但一些工作人员已经提前离开单位,还有一些人不锁门就到其他办公室聊天办事。由于是上班时间,办公室仍有人,犯罪分子则以找人或办公事为名,进入室内大肆盗窃。
2、作案的地点多有选择性。
犯罪分子选择作案的地点多选择在临街的铺面和居民楼,因为在案前犯罪分子多有预谋的踩点,选择在临街的地方,方便其事前踩点和观察人员的出入情况,这样不容易引起别人的注意和怀疑。据统计,某镇发生的入室盗窃案件中60%以上多在临街的铺面和小区的最后一排居民楼。对于居民区,则选择在人员出入混杂的地方,而且多选择在三楼以上的楼层作案,这样望风的人有足够的时间叫同伙离开。
3、现发的入室盗窃案件当中,结伙、团伙作案的居多,而且各成员都有较为明确的分工。
入室盗窃犯罪分子大多相互勾结、成帮结伙连续作案。2004年某县公安局所破获的入室盗窃案件中,结伙、团伙作案的占到80%以上。多以2—3人为一组,各自有着明确的分工,一人专门负责开锁,一人专门望风,案后有人负责销脏。
4、盗窃的财物主要是现金和价值昂贵、便于携带不易被发现、便于脱手的物品。
犯罪分子主要以盗窃现金、金银首饰、手机为主,同时也盗窃价值昂贵的小件物品和小家电及电脑的核心部件。如高级相机、名贵字画、电脑的CPU、主版等,然后通过各种交通工具将赃物运走。
5、作案手段和方法隐秘,且盗窃中具有反侦查意识。
入室盗窃一般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作案,作案时,多半是以找人为借口,敲门辨清室内是否有人,如果室内有人就谎称找某人,如果没人则侍机作案。有的犯罪分子在入室前,用硬物塞住门锁,防止户主突然回来,给自己留有足够的逃跑时间。作案时犯罪分子以戴手套等方式来减少留在现场的痕迹。
6、犯罪分子入室的方式多种多样,由原始的侵入方式向高智商犯罪发展。
因为普通的盗窃基本上是只有在盗窃数额达到3000元左右的情况下,当地的公安机关才会按照刑事案件立案的,可是结合司法实践来看,有很多的入室盗窃者一开始的本意虽然是偷东西,但是在发现家里面有人之后,可能就从原来的偷东西变成了强奸甚至杀人,因此对入室盗窃行为不适用于以数额的标准来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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