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以及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
以下情形属于开设赌场罪中规定的“情节严重”: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赌 资 累 计 达 到 3 0 万 即 构 成 开 设 赌 场 罪 ?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在公共场所、管理范围内为赌博提供场所、设施、工具、资金等条件的行为。而赌资累计达到30万元并不是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开设赌场罪是严重违法行为,而赌资累计达到30万元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在我国,赌博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赌场和赌博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赌徒投注,提供赌博设施、场所、工具、资金等条件,从中收取赌资的行为。赌场通常在固定的场所、固定的时间内营业,为赌徒提供赌博服务。赌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而赌资累计达到30万元并不代表赌场已经构成了开设赌场罪。
此外,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也对赌博行为进行了规定,对于赌资较大的人,将会受到行政拘留和罚款等处罚。因此,赌资累计达到30万元并不一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赌场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赌资累计达到30万元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在我国,赌博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赌场和赌博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赌徒投注,提供赌博设施、场所、工具、资金等条件,从中收取赌资的行为。赌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而赌资累计达到30万元并不代表赌场已经构成了开设赌场罪。此外,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也对赌博行为进行了规定,对于赌资较大的人,将会受到行政拘留和罚款等处罚。因此,赌资累计达到30万元并不一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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