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败诉后是否有再审和上诉的机会?
时间:2023-07-01 15:00:16 3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诉讼败诉是可以上诉的。只要是对一审判决不服,就可以上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如果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利在判决书送达当天开始的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如果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当天开始的十日内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已经逾期但是没有上诉的,当地的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在行政诉讼败诉后,逾期不上诉,又拒绝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被处罚人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败诉为什么要追责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九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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