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的程序:
一、行政程序。即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胁迫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被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经审查,婚姻登记机关认为被胁迫结婚是真实的,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应当撤销婚姻,宣告结婚证无效。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二、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婚姻。被胁迫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胁迫要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单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办理撤销婚姻登记的基本程序
1、初审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2、受理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3、审查
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4、报批
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5、公告
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全文99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