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小说作者池甲所表示的由黄影厂拍片意愿意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2、由小说改编成的电影文学剧本的著作权由认享有?3、长影和黄影两家电影制片厂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小说作者的合法权利?
[答案与分析]1、小说作者池甲所表示的由黄影厂拍片的意愿是一种要约邀请行为,而不是要约。要约是凳当事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建议,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以缔结合同为目的,(2)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3)要约的内容包括足以决定合同内容光焕发的主要条款。上述三点需同时备,否则不是要约。如果一方提议的内容不足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只是表达一种意愿,是要约邀请或叫要约引诱。本案中,作者池甲给周乙的信中,只是表达了如果长影厂不拍,请尽快告诉我。所以,作者池甲的这种意思表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2、由小说改编著的电影文学剧本的著作权,如果长影厂和肖丙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属于受托人肖丙享有。依据小说改编的电影文学剧本,是一种演绎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杂的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担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本案中,长影厂与作者签订了小说的专有影视改编权后,长影厂即获得了对小说的独家影视改编权和拍摄权,之后长影厂委托黄影厂的肖丙进行改编,这样又产生一个委托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所以电影剧本的著作权,如果长影厂和肖丙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属于受托人肖丙享有。3、两家电影厂均侵犯了作者池甲的合法权益,但他们的违法行为性质不同。长影厂是违约行为,黄影厂是侵权行为。因为(1)电彩剧本的著作权无论归长影厂还是肖丙,作为一种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的行使都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池甲与长影厂计签订了书面合同,依照合同池甲已授权长影专有影视改编权,而且合同中特别约定:长影厂若要将该文学作品的专有影视改编权许可(或转让)给第三者,必须事先征得池甲的书面同意。池甲写给周乙的信是一种意向性建议,而非书面同意,所以,长影厂在未取得池甲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作品的影视改编权转让给黄影厂就是一种违约行为,长影厂应对其违约行为向池甲承担法律责任。(2)既然长影厂无权转让该小说的影视改编权,所以,黄影厂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侵犯了作者池甲依法享有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因此黄影厂应财其侵权行为,向池甲承担法律责任。
[小结]注意区分要约和要的邀请的不同,注意掌握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和权利行使的限制,分清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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