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举动犯具体内容是什么
我们知道,实害犯指需发生特定危害性结果才能成立犯罪;而危险犯则指仅需制造现实紧急威胁即可成立犯罪。例如,纵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皆属后者。再看看实害犯,比如过失致人重伤罪等,要求的便是法定恶性后果的出现方可认定为犯罪。接着是行为犯和结果犯这组概念,二者用于判断犯罪是否完成。行为犯以行为完成即认定犯罪既遂,无需重视结果。如强奸罪即是如此。结果犯则在行为实施完毕后,只有待结果出现方能定罪。如某个该死之人尚未死亡,那么即使行凶行为已经完成,仍视作犯罪未遂。总的来讲,将实害犯和危险犯概括为一个类别,主要是为了明确犯罪能否成立;反之,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分类旨在界定犯罪行为是否完整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行为犯有未遂形态吗
确实如此,行为犯亦可包含未遂犯的部分。何谓行为犯?系指其犯罪客观要件的齐备标准在于危害行为的顺利完成。只要行为人圆满地执行了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那么犯罪的客观方面便已完美无缺,犯罪也自然呈现出既遂状态。
在这类犯罪中,既遂并非取决于对物质性及有形犯罪结果的造成,而是以行为是否得以实施并完成为关键标志。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此类行为并非一启动便立即结束,此类行为还需经历一段实施过程,并需达到一定的水平,方能视作行为的完成。当我们着手实施犯罪时,若达到了法律所期望的程度,实现了犯罪行为的完满完成,便可视之为犯罪的成功,从而构成了犯罪的既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实体伤害犯在构成犯罪之前必须先导致特定的实质性损害,例如过失伤害他人至重伤这一类型的犯罪。而危害行为犯只需要制造出实际存在且紧迫的威胁即可,比如纵火罪就是这样的例子。行为犯强调的是行为的完成就意味着犯罪已经得逞,例如强奸罪便是如此。至于结果犯,只有当所期待的结果真正出现时才能被判定为犯罪,例如杀人未遂并不算作犯罪的完全实施。这些分类的目的在于明确犯罪的成立与否以及行为是否得到了充分的实施和实现。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