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您的某个相关方拖欠款项、迟迟不予归还,那么您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并提交具体明确、符合法定格式与内容规定的起诉状。
若遇书写起诉状的困难障碍,亦可选择适用口头起诉途径,由该等人民法院予以详细记录,并通知被告方有关当事人。
在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如若适宜进行调解工作,则会优先考虑进行调解处理,除非各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
若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您可依据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倘若被执行人或其拥有的财产位于异地,您亦可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相关事项。
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收到委托函件之后,务必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启动执行程序,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
执行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将具体执行成果函复委托人民法院;
若在三十个工作日之内尚未能够完成执行任务,仍需继续跟进该情况,并将进展情况再次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若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未能启动执行程序,委托人民法院有权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对受委托人民法院发出指令,责令其立即执行。
总而言之,您完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并在必要时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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