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节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国卫医发〔2018〕25号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卫医发〔2018〕25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见附录)。国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二、北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受理条件
1、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基本要求:
(一)设置的基本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设置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医疗废物处置方案合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本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注册连续从事同一专业诊疗工作5年以上;属于临床、中医或者口腔类别。
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执业医师)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只能开设1所个体诊所,由其本人全资举办,并担任该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香港、澳门合法行医权,在香港、澳门执照行医满5年,或在两地连续行医时间合计满5年;在内地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连续5年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6.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全文85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