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房屋产权纠纷问题,既可由争议双方自行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亦可寻求村民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等多方力量进行调解和调停。若当事人对于经过以上程序仍无法得到满意结果的情况下,还可依法向本地农村土地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倘若依然未能获得公正裁决,则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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