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商标会面临不予注册商标或撤销商标、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1、恶意抢注商标影响到在先权利人的一些基本的经营行为,“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对处于商标注册程序中的案件线索,商标局指导各地方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依法处理,构成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启动快速驳回机制;对于处于申请公告期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向商标局提出的异议成立的,商标局会宣布不予注册;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先权利人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核准裁定后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撤销已注册的商标;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抢注以及恶意抢注商标并转让牟利的,商标局依法不予核准;
2、若在先权利人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则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能够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能够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恶意注册商标给在先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恶意商标抢注怎么处理的
关于恶意商标抢注的应对办法如下:
1、如果被抢注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如果被抢注商标已核准注册,可以在该商标注册后五年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如果被抢注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时间没有限制。
3、如果被抢注商标在注册后长期没有进行使用,可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强化精准打击。围绕商标注册全流程实施精准打击。加强恶意抢注行为监控,实现商标注册、异议、评审和后续业务的协同,促进标准执行一致。对处于商标注册程序中的案件线索,由商标局指导各地方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依法处理,构成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启动快速驳回机制。对处于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案件线索,构成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采取提前审查审理、并案审查审理和重大案件口头审理等措施,依法不予注册或者宣告无效。强化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抢注,对于恶意抢注商标并转让牟利的,依法不予核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各审查环节信息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第三条(一)强化线索摸排。加强案件线索排查。各地区要充分考虑本地参与的国家重大政策落实、承担的国家重大工程、存在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举办的重大交流赛事展会活动等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重点,建立工作台账。报送本地区受到恶意抢注案件线索材料应充分详尽,本地区涉嫌恶意抢注行为的案件线索材料应全面完备。
(二)强化精准打击。围绕商标注册全流程实施精准打击。加强恶意抢注行为监控,实现商标注册、异议、评审和后续业务的协同,促进标准执行一致。对处于商标注册程序中的案件线索,由商标局指导各地方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依法处理,构成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启动快速驳回机制。对处于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案件线索,构成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采取提前审查审理、并案审查审理和重大案件口头审理等措施,依法不予注册或者宣告无效。强化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抢注,对于恶意抢注商标并转让牟利的,依法不予核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各审查环节信息共享。
(三)强化部门联动。增强系统保护能力,加强商标注册、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促进审查授权标准、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有机统一。综合运用商标注册程序内的规制手段和商标注册流程外的行政处罚措施,形成全面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合力,加大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力度。严格适用法律,充分体现法律意图,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在法律赋予的裁量空间内防范和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四)强化综合施策。综合运用法律惩戒、行政指导和信用约束等措施,规制、教育和引导并重,有针对性地完善有效遏制的工作机制和从源头上防范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商标审查和审理效能。密织规制恶意抢注法律网,推动将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记入信用档案。在深入开展“蓝天”专项整治行动中,加大对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力度,情节严重的,各地区应依法报请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规范平台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于不规范经营行为及时约谈整改。坚决杜绝将商标申请数量作为部门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不得相互攀比商标申请数量,不得以资助、奖励等任何形式对商标注册(含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行为予以支持。加强督导检查,对于推诿拖延、行动不力的地方,将视情取消各类支持政策及项目申请资格等。
(五)强化宣传教育。将宣传发动工作贯穿专项行动始终,切实形成高压震慑。注重及时宣传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取得的进展和成果。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曝光典型案例,公布恶意商标抢注典型案例及违法个人、企业和代理机构,阐明立法本意,回应社会关切,震慑违法分子,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开展创新和自觉抵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做好舆情导控,把握宣传口径和节奏,严防不良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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