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具体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权的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权第一节一级管辖权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对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其管辖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节属地管辖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中,有多个被告人住所地、住所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二)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股东资格确认、利润分配、,公司解散及其他争议,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路、铁路、铁路、铁路、铁路、铁路、铁路、铁路、铁路、铁路、铁路、铁路、铁路、铁路、铁路、铁路、铁路、铁路、铁路、铁路、铁路、铁路、铁路、铁路、铁路、铁路、铁路、铁路、铁路、铁路、铁路、铁路、铁路、铁路、铁路,航空运输和联运合同由出发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水上、空中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船舶所在地、船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因海上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原告或者被告对合同有专属管辖权的地点、履行合同的地点,被告的实际住所和其他争议的达成地,不属于原告或者人民法院对争议具有专属管辖权的地方,但合同履行地除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被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移送的人民法院依照规定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认为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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