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权利
时间:2023-03-01 08:22:18 2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知情权包括实体知情权和程序知情权。实体知情权指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即应当被告知涉嫌的罪名、可能的法律后果,应当被告知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除串供可能之外的所有证据,其叙述作为证据的可能性。

程序的知情权包括各个程序的进程及各种法律文书应被告知,各个程序之内的权利应被告知。现实中国司法实践中知情权的难点在于:没有规定办案机关在讯问时告知供述可能被作为证据使用。

一、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权利——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及沉默权

1、含义

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必作为自己涉嫌犯罪的不利证人。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面临指控或者讯问时,有权选择承认或者否认、叙述或者供述的权利。

2、贯穿于各个阶段、程序

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沉默权贯穿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与刑事诉讼的所有规则都具有紧密的联系。不得自证其罪的内涵和外延都比沉默权广,沉默权可看做是前者的重要内容。

3、相关规则的展现

选择权原则:有权选择回答或者不回答指控或者讯问;有权选择叙述或者沉默。

免于刑讯逼供原则:免于任何形式或者强度的刑讯逼供;

律师陪同审讯原则。

对不得自证其罪、沉默权的适当制度限制:例外案件原则;特殊情形原则;特殊部分原则。

4、现实司法实践的难点

我国立法现阶段原则规定了不得自证其罪,但是有规定了又据实回答的义务,可以认为据实回答的内容应当属实,但是可以不回答。

没有规定在讯问时应告知供述可能被作为证据使用。

没有规定律师陪同讯问原则。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权利——辩护权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具有自己辩护或者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这种权利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程序。现实司法实践的难点在于,律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收集及律师向他们的证据的出示有难度。

1、程序及救济权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面临的程序都应当是法定的、严格的;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具有必要的救济程序。现实司法实践的难点在于,法定程序往往流于形式。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甚至他们的家属只有充分的知悉上述权利,才能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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