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挂靠关系如何认定
对于挂靠的认定,法律上并没明确的规定,实务上,一般从以下几个特征认定挂靠关系:
1、车辆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一般来讲,营运车辆要想具备营运资质,就必须将车辆登记在大型企业名下,即被挂靠单位就成为名义车主,对车辆实际出资且实际控制车辆的即挂靠人就是实际车主。
2、挂靠人(实际车主)一般对车辆有实际控制权,自己经营车辆,被挂靠单位不参与车辆经营。
3、被挂靠人(名义车主)仅对挂靠人收取管理费,被挂靠单位一般负责车辆的年审,对挂靠车辆有监管义务。
二、挂靠的机动车车车祸的由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挂靠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责任的划分
车辆挂靠一般相关费用是由被挂靠先进行垫付,然后再分别就相关的责任做一个比较细的划分。不同地方的处理方法不同。
1、被挂靠人承担垫付责任。挂靠人是以其名义从事交通运输经营,作为名义车主和法律形式的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承担垫付责任。
2、被挂靠人和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对所挂靠的车辆没有尽到监督、管理的义务、造成侵害赔偿,均以过错共同侵权论处,对挂靠车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有限连带责任。交通事故应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人在收取该车辆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赔偿责任,。
4、不承担责任。肇事车辆虽挂靠在被挂靠人处,但被挂靠人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又不是车辆营运收入的受益人,所以对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5、买卖车辆未过户的挂靠车辆被挂靠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利益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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