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然人股东作为自然人股东是否变更纳税,转让人转让自然人股权,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股权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但转让人按原价转让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1)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以公开发行的方式向投资者出售其股份
(4)司法、行政机关转让股权的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者其他非货币性交易的
(6)以股权清偿债务的
(7)其他股权转让行为
在上述情况下,股权已发生实质性转让,转让方也已相应获得支付或免除责任,均应属于股权转让行为,而个人所得税应按规定缴纳
(1)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第八条、第九条(国税发[1993]149号)明确规定“投资房地产(无形资产),参与投资者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不征收营业税。但是,转让该股权,应当按照本税目征税”。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此类行为的计税方法进行了重新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投资无形资产和房地产、参与投资者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免征营业税。股份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目说明(试行)》(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九条与新规定不一致的,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股权投资所得,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股权投资取得的收益或者损失,是指收回、转让或者清算股权投资取得的收益减去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股权交易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应当由股权转让方分享的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确认为股权转让收益,不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2000]118号文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投资所得,应当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外,适用于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高于适用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的,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按规定减记为税前收入,计入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被投资企业可以利用其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先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为减少所得税费用,增加税后净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20%的税率计缴。财产转让所得,以财产转让所得减除财产原值后的余额和合理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在财产转让过程中支付的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证券财产原值是指购买时按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相关的法律证明。因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法定财产原值证明而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企业成立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财产原值,它还将通过出售公司股份吸收资金,股东认购企业股份后,可以依法享有企业收益权,同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转让或者出售企业股份,如果出售股份的价格高于购买股份的价格,将缴纳一定数额的个人所得税,股东变更的程序是什么?您需要什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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