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离婚手续之时,夫妻双方需要讨论及分割的财产仅限于属于他们共有的财产。
这其中,夫妻共有的财产包含以下几大类:
首先,包括了工资与奖金在内的所有工资性收入。
这里所提及的“工资、奖金”应该被视为广义上的解释,以此来涵盖所有的工资性收人。
其次,是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即农民的农业生产劳动收益以及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运营和经营收益都应包括在此范畴内。
再者,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各种收益。
知识产权是指我们对自己在智力活动中创新出来的成果以及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留下的标志、信誉依法享有的权益,具体包括了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最后,还包含由一方用其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此外,还包括在离婚时,男女双方实际上已经或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各项福利待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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