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在本区和市内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自由选择
2.参保人员在市内非参保所在区县医保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在其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或委托人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3.在市外长期居住或外出务工人员,可在居住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者应在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人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外诊登记手续。
注意: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其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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