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
(一)出现不可抗力,因为出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得到实现的;
(二)其中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之前,明确表达或者以其行动表明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债务;
(三)其中一方当事人不仅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债务,并且在经过另一方当事人催告后,依然没有在合理的期限里履行的;
(四)其中一方当事人推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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