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诉讼时效,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房屋合同纠纷是指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包括售房广告引起的纠纷、认购书相关的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支付相关纠纷、房屋交付相关的纠纷、延期办证的纠纷等。
一、房屋质量问题赔偿明细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商品房交付后发现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问题检验不合格,买方有权利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装修费、另行租房产生的租金、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如果房屋存在的问题不太严重,在房屋保修期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
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否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建设工程合同专属管辖规定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排除在“不动产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之外。但,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不动产所在地原则适用专属管辖。同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内部承包合同、转包合同等纠纷,也应当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因最高院于2015年调整了级别管辖的法院受理标准,现在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出现在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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