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顺儿媳李凤兰,在丈夫去世后仍全心照顾公公,并将老人养老送终,但事后分遗产时,却被当作外人而拒之门外。2004年2月18日,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判决儿媳李凤兰依法继承遗产。
万年县汪家乡村民徐老汉早年丧妻,与独子徐火生相依为命,含辛茹苦地将他抚养成人。1996年春天,徐火生与邻村的姑娘李凤兰喜结良缘,看到小两口恩恩爱爱,徐老汉高兴的乐开了花。可是结婚后第二年,徐火生在一次劳动中不幸从工地坠楼身亡。徐老汉一下子被这突如其来的噩耗击垮导致精神失常,有时甚至大小便失禁。此时李凤兰没有嫌弃公公,而是一直对其细心照料。后来,李凤兰与他人再婚,但仍继续将徐老汉接到家中尽心侍奉,还四处为老人寻医问药。2003年1月老人因病去世,留下一幢价值3万余元的房屋及存款2000元。徐老汉的亲属认为李凤兰已再婚,属外人,没有资格继承遗产,便擅自将老人的遗产分给了徐老汉的两个胞弟,李凤兰遂于2003年11月向法院起诉。
万年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凤兰在丈夫徐火生去世和与他人再婚后,均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被继承人的两个胞弟系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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