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蓝剑锋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先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分别处罚金各5000元,并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7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12日,被告人蓝剑锋和李先军注册了丽水市飞天酒业有限公司,并分别任公司的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经营了几天后,两人感到赚钱很慢。经过商量,决定另辟蹊径寻找低成本高利润的快捷方式。
经过多方联系,两人找到了专门批发销售假酒的陈某(另案处理)。此后几个人形成了销售假酒一条线,专门提供飞天牌贵州茅台给丽水、杭州等地的四星级酒店。并在1月到7月短短的6个月时间里,销售金额高达140万余元。
2010年7月13日,丽水市工商局在该公司仓库里查获价值28万元的假酒,一个月后,当地的公安机关再次查获了被藏匿的价值5万元的假酒。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以及两被告人为了获取高额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作出如上判决。(记者孟焕良通讯员章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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