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程序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08:51:11 1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各级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抗诉,是法律的一个重要方面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无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由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再审。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表明,人民检察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其效果与申诉人不同,申诉人的抗诉可以直接导致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必须再审。此外,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只有在原判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检察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在审判结束后仍有明确错误的,才能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法院已经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本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起诉讼,重新审判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在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依法纠正具有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和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治犯罪,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纠正错误的方针政策;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法官素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审判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如果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审理本案所需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并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六)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给予错误管辖的;(八)审判机构的组成不合法或者应当由审判人员担任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不代表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十一)无传票缺席判决;(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过法定期限的(十三)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不同,检察机关的抗诉必然导致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检察院决定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提出抗诉。受理抗诉的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裁定再审(不能裁定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本案审理所需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但法院没有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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