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协议离婚的地点由当事人选择,如果当事人选择在国外或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办理离婚协议,则需要遵守当地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他们想在中国办理协议离婚,需要遵守国内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双方未在中国办理离婚登记或者未就离婚事项达成协议的,只有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终止婚姻关系。
对于涉外婚姻纠纷,在我国北京提起离婚的,需要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例如,离婚一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的,必须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同时委托必须是我国的律师。另外如果离婚一方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没有住所的,只能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其授权委托书先要经过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之后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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