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质证,乃指在经过法庭审判程序的授权以及依据审判员的指引,由当事人、其指定的诉讼代表以及第三方机构在被告席上,针对源自于当事双方或第三者方面所提交并涉及到证据的真实性、法律的合规性、其与案件核心议题之间的关联程度,以及这些证据所具有或者可能具备的证明力的大小等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和充分论证的行为体现在整个过程当中的活动或结果。
2.质证在此所指的实际范围广泛,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在诉讼或仲裁活动的全过程中,某一当事人与其授权的诉讼代表或律师针对另一方作为抗辩方所提供出的证据的合法性、该证据与当前待裁决案件的实质问题之间的关联度、其真实性的可信赖度,以及它是否能够作为法院决定判定案件真相的关键参考,通过详细陈述、深入评论、强烈质疑、激烈对质、辩证辩论,以及其他各种合法的手段展现这些证据的效力的整个过程。
3.然而在狭义上讲,质证仅仅特指在诉讼活动的特定阶段,例如证据交流程序中,亦或是法庭开始审理之后,在法庭调查这一环节中所进行的上述所有活动。
基于以上内容的相关回应,我们可以明确得出结论,质证其实就是指当事人、负责代理他们的诉讼代表以及作为外部观察者身份的第三方机构在法庭审判进程的主导之下,对于当事人以及第三者方面呈现出来的证据,从它们的真实性、法规的合规性、与案件核心问题的联系程度以及可能具有或者已经表现出来的证明力度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论证和解析的综合性活动乃至整个过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该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者该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未向办案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案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向办案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可以直接监督纠正。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