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显名,除证明出资是本人出资外,还需经公司其他股东的一半以上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下出资人签订合同,承诺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下出资人为名下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下股东对该合同的效力产生争议,如无合同无效,该合同是有效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下股东因投资权益归属产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下股东主张权益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名下股东不得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定实际出资人权益。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协议的效力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签订的协议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的就是有效的:
一、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作为协议当事人,必须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应该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作为协议主体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它们的行为能力是不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只有在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法人、非法人组织只有在它们的经营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为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如果协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或逃避法律的行为,或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都将导致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协议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协议还应当符合法定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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