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的排放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时间:2023-06-06 19:40:20 3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为保护水环境,对人为污染源排入水体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总量所作的规定。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目的是通过控制水污染源排放量来实现水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合法及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为了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时,也要考虑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因此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水环境差异也较大。一方面国家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总体要求和技术条件,并考虑我国各种水环境因素在不同地区的差异等特点,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全国;另一方面国家不可能、也无必要制定出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来,这就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标准。为此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同时又规定,凡是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如何理解、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适用全国的通用、最低标准(不如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因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而制定的地方标准,或者是因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较低而制定的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也就是说,对国家已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只能严于国家标准,而不能宽于国家标准,否则地方标准是无效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适用整个管辖区域,也可以适用于其指定的一部分区域。二是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存或不一致时,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就是说,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优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已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借口而拒绝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地讲,有三层含义:

(1)以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为排污单位是否超标准的根据;

(2)以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计算收取排污费;

(3)处理水污染纠纷时,适用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随着国家经济、技术条件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水环境质量的要求会越来越高,国家也会适应这一要求,将按照制定的程序对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作出适时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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