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之规定,警方会根据涉事司机的具体行为及其对发生于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的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程度,从而有针对性地判定其应负有的责任。具体而言:
1.若后车超越前车过程中引发了追尾交通事故,则由后方车辆负责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2.假设前车在夜间驾车时并未按照相关规定打开车尾灯光,进而导致追尾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依法前车须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在此事故中肩负主要责任;
3.如果前车因在道路上停车却未能按规定启动危险报警闪光灯与设立警示标识而引致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需要承担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4.若前车在道路边停靠之后已经按照规定打开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树立了警示标识,那么在此情况下发生的追尾交通事故,应当由后方车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倘若前车存在车身过长且未能严格依照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识的情形,且因此引发了追尾交通事故,那么依据法规规定,前车需要对此事故负起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要负担主要责任;
6.若前车在驾驶过程中由于倒车或者溜车而撞击到后方车辆并引起追尾交通事故的话,前车将会对此事故负全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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